| 1、 |
參加對象:公立(包含市立及國立)及私立高中職、國 中及國小正式教師(不含幼兒園)。 |
| 甲、 |
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内公立(包含市立及國立)及私立高中職、國民中小學領有教師證之合格教師(110年8月1日後初任正式教師且未滿5年者,計至115年7月31日,留職停薪應計入)。 |
| (2) |
品德優良、服務熱心、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 現者;考績每年皆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者。 |
| (4) |
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「杏壇新星獎」獎座者,不得再參加本評選。 |
| (5) |
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,學校仍可推薦,但若確認已調離本市者,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。 |
| (1) |
初選:凡學校推薦經(評選委員)初選通過者,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。 |
| (2) |
複選:第二階段參與複選(訪視)者,由市府頒發嘉獎1次。 |
| (3) |
獲選為「杏壇新星獎」者,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,由 市府頒發獎牌(座)、嘉獎1次、禮品(券)。 |
| 1、 |
參加對象:本市各公立(包含市立及國立)高中職、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。 |
| (1) |
資格: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(需經 市府敘薪,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,視同1 年)。 |
| (2) |
年資:在本市公立(包含市立及國立)高中職、國民中小學,服務累計滿3年(計至115年7月31日)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。 |
| (3) |
品德優良、服務熱心、教學或辦學績優,且未受任何 行政處分。 |
| 3、 |
推薦名額: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(含)以內者,得推薦1名;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(含)以上者,得推薦2名。 |
| 4、 |
獎勵方式:凡經各校推薦之「優質代理教師」經本府備 查後,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。 |
| 二、 |
旨揭2項計畫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115年4月2日(星期四)止,請貴校於完成線上表單報名後,將紙本資料寄(送)達公埔國小教務處(以郵戳為憑),逾期不予受理。 |
| 三、 |
檢附「桃園市115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」及「桃園 市115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」各1份,或逕至本局 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tyc.edu.tw/便民服務→檔案下載 →公務檔案下載→輸入關鍵字)下載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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