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(113年9月25日止)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申請至113年9月25日止 |
一、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-請同仁於113年9月25日前填好申請表(如附件),高中以上並檢附繳費收據(若第1次於本校申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)交人事室辦理。 二、查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附表九「子女教育補助 表」說明五規定略以,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(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)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 獎(補)助者,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依上開規定,公教人 員子女如獲有學雜費之減免,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 三、復查行政院112年8月31日院臺教字第1121033275號函原 則同意教育部所報「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 施方案」(以下簡稱本方案),推動定額減免大專學生學雜費 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,並自113年2月(112學年第 2 學期)實施。依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(四)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,本方案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,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 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,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優擇一辦理 學雜費補助,是以,公教人員子女如未選擇適用本方案之學 雜費減免補助,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,申請子女教育補助。 四、申請表已更新如附檔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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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 范佐瑛 於 2024-08-28 13:10:33 發布 |